首页 | 公司简介 | 最新拍卖公告 | 经典案例 | 行业新闻| 拍品征集| 政策法规 | 行业知识| 联系我们
 
 
 
 
强迫他人拍卖将处有期徒刑  2011-4-1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8848位阅读者

公司地址:南阳市汉冶东路儒林御座25楼 电话:15537706008 电邮:hnhxpm@163.com  
Copyright@2023-2024 河南华星拍卖有限公司 All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网站浏览:      豫ICP备12025691号